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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8月,本公司与惠阳市名豪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木业”)等共同出资设立惠阳市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振业”),合作开发惠阳市秋长镇地块。2007年4月,名豪木业将其在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惠州市同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晖置业”)。2007年11月,惠阳振业注册资本增加至2.6亿元,股东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足额认缴了注册资本。2008年11月,同晖置业将其在惠阳振业所享有的13%股权转让给惠州市金鼎合嘉实业有限公司。

   2010年3月下旬,本公司获悉汕尾市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金联”)起诉惠阳振业,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惠阳振业偿还汕尾金联人民币30,629,000元及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约600万元;(2)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汕尾金联诉称:名豪木业根据其与本公司的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为惠阳振业支付了征用土地费用30,629,000元,并为惠阳振业办妥了合作地块的用地手续。名豪木业据此对惠阳振业享有债权30,629,000元。2004年5月25日,名豪木业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汕尾金联,汕尾金联此后多次向惠阳振业催讨债务未果。

   2012年3月31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汕尾市金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2年4月19日,汕尾金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驳回汕尾金联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3年3月30日,汕尾金联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5月2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69号),就本案作出裁定:驳回汕尾市金联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69号)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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